关于本学期期末考试的有关通知

发布人:发布时间:2017-11-22动态浏览次数:10089




各位班主任、同学:

  

1201712810日的本学期第一次期末考试和毕业班毕业补考,具体时间、教室、课程安排从1127日起登陆学院网站查询。

22018111日起开始第二次期末考试,具体时间、教室、课程安排从20171225日起登录学院网站查询。

学院网址:www.cce.fudan.edu.cn

3、最新的《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于201791日起执行(详见学院网站)。望班主任加强考场纪律的教育,特别是有关手机及其他器材作弊的情况,杜绝考试违纪现象的出现。

  

  



继续教育学院

20171122

  

  

  

    

  

  

(摘引自《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章 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考场纪律,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十一条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十二条 在考场或者考场附近区域内干扰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十三条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和考试材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考试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携带通讯设备参加考试;

(二)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闭卷考试,或者携带规定以外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开卷考试的;

(三)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和手势,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和考试材料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和考试材料,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偷换、涂改答卷、考试成绩和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七)其他作弊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采用抢夺、盗窃等手段获取试题、答案,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故意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个人信息,组织、参与团伙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或者作弊二次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