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的变通规定的通知

发布人:发布时间:2017-09-25动态浏览次数:3273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的变通规定的通知

复旦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文件

复旦继字[2017]  13签发人:宓詠

━━━━━━━━━━━━━━━━━━━━━━━━━━━━━━━━━━━━━━━━

关于发布《复旦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实施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的变通规定》的通知

  

2017913日复旦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复旦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实施<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的变通规定》予以发布,自2017921日起施行。

非全日制专科生的学籍管理,参照《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及此《变通规定》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复旦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实施<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的变通规定》

  

复旦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17921


  

附件:

复旦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实施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的变通规定

2017913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7921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结合非全日制本科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本变通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非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六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但有《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六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情形的,取消学籍。

第四条 课程补考后考核合格的,考核成绩记为*60

第五条 学生在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的最后一学期申请休学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 依照《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和本变通规定的要求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予以退学处理或者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校长办公会议授权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后,学校出具相应的决定书,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变通规定自20179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