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非全日制本科生成绩记载规定

发布人:发布时间:2017-12-29动态浏览次数:2569



复旦大学非全日制本科生成绩记载规定

201712月制订)


根据《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九、第二十条,以及《复旦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实施<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的变通规定》第四条,对非全日制本科生成绩记载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课程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载,59分及59分以下成绩为不及格。课程考查合格的成绩为通过,记为75分,不合格的成绩为不通过,记为50分。

第二条 补考和重修成绩记载参照《复旦大学非全日制本科生补考和重修规定》执行。

第三条 缓考成绩如实记载。

第四条 对于毕业论文(设计)或实习(见习)的成绩,参照第一条规定的方式记载。

第五条 期末考试成绩公布时间以学院网站发布的教学日程安排通知为准;补考成绩公布时间为补考结束后一个月。

第六条 学生对当次课程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查。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相关教师对异议事项进行调查后,给出明确答复。期末考试成绩复查申请应当在开学注册后一周内提出,补考成绩复查申请应当在补考成绩公布后两周内提出。复查以一次为限。

第七条 成绩单记载学生在校期间修读的所有课程的成绩。学校根据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完整出具成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