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英语等级考试证书申请免考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英语课程的补充规定

发布人:发布时间:2013-04-02动态浏览次数:1306

 
 
  各主考院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高教自考”)课程免考的相关规定,规范相应的操作程序,依据教育部考试中心与我国部队系统合作开展国家英语等级考试相关协议的精神,现决定,凡参加我国部队系统组织的国家英语等级考试(简称“PETS”)并获得合格证书的本市高教自考生,在按《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2008年6月修订)申请免考本市高教自考公共英语课程时,除必须提供相应的PETS合格证书或笔试合格证明外,还须相应出示我国部队系统颁发的军人证或我国军事院校学员证,以示认证,否则将不予办理相关的免考手续。
  特此规定,望主考学校严格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7月1日
 
 
〔2009〕1号文件的操作细则
 
  2009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国家英语等级考试证书(以下简称PETS)申请免考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英语课程的补充规定》(沪自考委办〔2009〕1号)中,对相关免考工作做出了补充性规定。为保证各主考学校在实际工作中对该文件操作的统一性,减少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增强可操作性,拟制定此操作细则,请各主考学校在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一、对于2009年7月1日以后取得我国部队系统PETS证书的考生,应严格按照沪自考委办〔2009〕1号文中的相关规定,要求考生提供相关身份资格证明。
二、对于2009年7月1日以前取得我国部队系统PETS证书的考生,首先应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证书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查询网址:
http://sk.neea.edu.cn/yydjks/index.j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