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场规则
(2017年12月修订)
第一条 学生参加所有课程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之一进入考场,将有效证件放在桌面上,以便监考教师核对,未携带指定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条 学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场,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并作缺考处理。
第三条 学生必须按监考教师指定座位入座。每行座位中,相邻的两个考位之间必须间隔一个以上座位(或走廊)。不听劝告者作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第四条 考试时,学生只能携带必要的文具、以及教师指定的工具书或相关材料。严禁携带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参加考试;严禁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闭卷考试,或者携带规定以外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开卷考试。书籍、笔记、纸张、书包等一律按指定地点集中归放。考试时不准有交头接耳、传条、示意、对答案等行为,违者依据《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第五条 开考后考场须保持安静。不准喧哗,不准自由走动,必须提问时应举手示意,未交考卷不得离开考场。
第六条 考试时不准偷看别人的试卷、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开卷考试时,不准借用别人的书本笔记等资料,凡违反上述情况之一者,依据《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第七条 严禁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代替他人考试。违者依据《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开考30分钟后才能交卷离场;逾时交卷者做缺考处理。
第九条 学生答卷完毕须将草稿纸(草稿纸上填写姓名、学生证号)夹在试卷内同时交出(不能使用自备草稿纸)。交卷后,不要在考场附近逗留。
第十条 监考教师有权监督学生遵守考场纪律,对违反考场规则者,应视情节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并当场做好学生违纪情况记录,保管好相应的违纪证据。
第十一条 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必须在考试前30分钟到达考场,不准迟到、早退;考试前对考场要进行清场。监考教师要认真核对学生考卷上的专业、年级、学号、姓名及所带证件是否与应试者相符。监考时不得使用手机、闲谈、看书看报,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监考教师如发现学生课桌上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等不符合考场规则的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监考失职、或袒护、包庇学生作弊者,学校将视情节轻
重,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