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非全日制本科生休学和复学规定
(2017年12月修订)
根据《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以及《复旦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实施<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的变通规定》的第五条,对非全日制本科生休学和复学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休学是学生经学校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在校修读。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预计一学期内超过六周无法在校学习的,应当休学:
(一)身心健康状况异常,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
(二)其他无法在校学习的情形。
学生的身心健康状况异常,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同意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四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无须注册,不享受在校注册生权利。
第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每次休学时间自开始休学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学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二学年。学生休学起讫时间以继续教育学院核定为准。学生在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的最后一学期不得休学。
(二)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反校纪行为,按《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第六条 复学是休学学生在休学期满后恢复在校学习。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持有关证明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注册。休学期满后一个月以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予以退学处理。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符合学校规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应予继续休学或退学。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编入相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学院根据新专业年级的教学培养方案安排其学习,并按新专业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休学和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内。